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一、 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及回復且維護原住民族應有權益,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在台灣合法立案登記之非營利及非政府組織。
(二) 接受多個組織聯合提案,唯主提案單位應符合前項規定。
三、 補助項目
(一) 具文化保存價值、急迫性之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傳承工作計畫。
(二) 有助於回復、維護及推廣原住民族權益之相關活動計畫。
(三) 出版符合本會宗旨之出版物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原住民文化教育事業。
四、 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
(二) 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計畫僅限補助一次。
(三) 每一計畫每年補助額度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五、 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30日前提具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補助計畫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各一份函送本會提出申請。
六、 審查重點
申請補助計畫除需符合本會宗旨及本補助計畫要點之外,本會將依計畫相關活動之辦理時程、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活動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以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決定補助方式及金額。
七、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領據辦理核銷撥款。
八、 經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單位,應與本會簽訂同意書。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應於辦理變更前正式行文向本會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九、 受補助計畫之成果,除敏感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得公開供大眾查詢。並得擇要公布於本會網站、刊物及海報等,以利全國研究資訊之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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